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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農藥登記環境試驗將執行新要求

    來源 瑞旭技術 作者

    自2015年1月1日起,農藥登記環境試驗將按新的管理要求執行,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 嚴格按照GB/T 31270-2014(化學農藥環境安全評價試驗準則)和NY/T 1906-2010 (農藥環境評價良好實驗室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試驗。若現有試驗準則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相關試驗準則;或者自行設計試驗方案,但應經委托方確認。

    2. 規范對環境試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數據的處理。對于異常數據,試驗單位應自行開展重復試驗,相似結果至少重現3次方可結束試驗。試驗報告應對異常數據產生的原因進行客觀分析,并提供所有重復試驗的數據。

    3. 規范試驗樣品的保留時間。試驗樣品保存時間不應少于其保質期,保質期內樣品如需進行驗證試驗,試驗單位有義務提供留樣。

    另外,新的管理要求中還對環境試驗相關的一些試驗方法和試驗條件進行了明確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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