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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見稿)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中文名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見稿)
    英文名稱: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Food Contact Composite Materials and Articles (Draft)
    狀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2020-10-15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

    2 術語和定義

    2.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

    由不同材質或相同材質材料通過粘合、熱熔或其他方式復合而成的兩層或兩層以上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各層材料及其使用的基礎樹脂及其他基礎原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1.2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各層材料中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9685 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4.1.3 對于不和食品直接接觸且與食品之間有有效阻隔層阻隔的,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物質,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超過 0.01 mg/kg。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于以上原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2 感官要求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直接接觸食品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感官的規定。

    4.3 理化指標

    4.3.1 通用理化指標

    4.3.1.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各層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通用理化指標的規定。其中,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以 Pb 計)和脫色試驗項目按照直接接觸食品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層材料有相同項目時,應按照 GB 4806.1 的規定確定指標限量。

    4.3.1.2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表 1 通用理化指標的規定。

    表 1 通用理化指標

    項 目
    指 標
    檢測方法
    芳香族伯胺遷移量 a /(mg/kg) ≤0.01
    食品接觸材料及其制品
    芳香族伯胺遷移量的測定
    溶劑殘留總量 b /(mg/m2) ≤
    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溶劑
    殘留量的測定
    a 僅適用于使用了芳香族異氰酸酯和偶氮著色劑的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相關標準和公告
    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b 僅適用于使用油墨和粘合劑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使用的溶劑應符合 GB9685 及相關公告的規定。

    4.3.2 其他理化指標

    4.3.2.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應符合各層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對特定遷移限量(SML)、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等其他理化指標的規定。

    4.3.2.2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各層材料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所規定的殘留物指標和最大殘留量(QM)僅適用于該層材料。

    4.3.2.3 使用了涂料、油墨和粘合劑的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還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中對理化指標的規定。

    4.3.2.4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各層材料有相同項目時,應按照 GB 4806.1 的規定確定指標限量。

    4.4 微生物限量

    4.4.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各層材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僅適用于該層材料。

    4.4.2 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且不經清洗直接使用的復合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應符合 GB 14934 的規定。

    與食用、烹飪或者加工前需經去皮、去殼或清洗的食品接觸的復合材料及制品除外。

    5 其他

    5.1 遷移試驗

    5.1.1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的遷移試驗應選擇終產品,按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規定執行。

    5.1.2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理化指標的遷移試驗條件應按直接接觸食品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如遷移試驗條件不適用于非直接接觸食品層的相關項目檢測時,可按該層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試驗條件執行。

    5.2 標簽標識

    5.2.1 標簽標識應符合 GB 4806.1 的規定。

    5.2.2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應按照由直接接觸食品層到外層的順序標示,包括粘合劑、涂層和油墨等,并以斜杠“/”隔開。具體材質的標示方式按照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5.2.3 食品接觸用復合材料及制品的產品信息中應完整和清晰標識各層材料的特殊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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