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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480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草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草案)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性和產品信息。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2 術語和定義

    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種已經或預期可能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以下簡稱食品)接觸、或其成分可能轉移到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和使用過程中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和設備,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油墨、黏合劑、潤滑油等。不包括洗滌劑、消毒劑和公共輸水設施。

    2.2 復合材料及制品

    由不同材質或相同材質材料通過黏合、熱熔或其他方式復合而成的兩層或兩層以上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2.3 組合材料及制品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材質或相同材質的材料以裝配、焊接、鑲嵌等方式組合而成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

    2.4 總遷移量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模擬物中的所有非揮發性物質的總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擬物中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觸面積遷出的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dm2)表示。對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以mg/kg 表示。

    2.5 總遷移限量(OML)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模擬物中的所有非揮發性物質的最大允許量,以每千克食品模擬物中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kg),或每平方分米接觸面積遷出的非揮發性遷移物的毫克數(mg/dm2)表示。對嬰幼兒專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以mg/kg表示。

    2.6 最大使用量

    在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時所加入的某種或某類物質的最大允許量,以質量分數(%)表示。

    2.7 特定遷移量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某種或某類物質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遷移物質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或食品模擬物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遷移物質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8 特定遷移限量(SML)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到與其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某種或某類物質的最大允許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遷移物質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或食品模擬物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遷移物質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9 特定遷移總量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的總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或食品模擬物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10 特定遷移總量限量[SML(T)]

    從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遷移到與之接觸的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物質的最大允許總量,以每千克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或食品模擬物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指定的某種或某類遷移物質(或基團)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11 殘留量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某種或某類殘留物質的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殘留物質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殘留物質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12 最大殘留量(QM)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某種或某類殘留物質的最大允許量,以每千克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殘留物質的毫克數(mg/kg),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與食品接觸的每平方分米面積中殘留物質的毫克數(mg/dm²)表示。

    2.13 非有意添加物質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含有的非人為添加的物質,包括原輔材料帶入的雜質,在生產、經營和使用等過程中的分解產物、污染物以及殘留的反應中間產物。

    2.14 有效阻隔層

    指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于阻止其外側(非食品接觸側)特定物質的遷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符合相應安全要求。

    2.15 完全阻隔層

    指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外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于阻止其外側(非食品接觸側)所有物質的遷移,保障外側所有物質均不遷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

    3 基本要求

    3.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水平不應危害人體健康。

    3.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推薦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應造成食品成分、結構或色香味等性質的改變,不應對食品產生技術功能(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3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在可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的用量。

    3.4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使用的物質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3.5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產品中的非有意添加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遷移到食品中的量符合本標準 3.1 和 3.2 的要求。

    3.6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應符合 GB 31603 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3.7 完全阻隔層外側的材料及制品不屬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完全阻隔層在使用期限內的有效性。

    4 符合性原則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中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9685 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4.1.2 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相關原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4.1.3 我國允許使用的塑料、橡膠、硅橡膠、涂料、黏合劑、油墨等聚合物高分子材料在不發生化學反應的前提下可共混使用。

    4.1.4 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公告的物質可用于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 0.01 mg/kg,保證終產品符合本標準 3.1 和 3.2 條款的規定。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于以上原則。

    4.2 限量要求

    4.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總遷移量,物質的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和殘留量等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對于總遷移限量、最大使用量、特定遷移限量、特定遷移總量限量和最大殘留量等的規定。

    4.2.2 對于同時列在 GB 9685 和產品標準中的同一(組)物質,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中該(組)物質應符合相應限量的規定,限量不得累加。

    4.2.3 對于同時規定了 SML[或 SML(T)]和 QM 的同一(組)物質,當該(組)物質有相應遷移量檢驗方法時,應符合 SML[或 SML(T)]的規定;當沒有遷移量檢驗方法時,可采用QM 或殘留量篩查遷移量驗證其合規性。

    4.2.4 復合材料及制品、組合材料及制品、涂層制品以及本標準 4.1.3 所述共混材料及制品中的各類材質材料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各類材質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規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殘留量和殘留物指標僅適用于該類材質材料。各類材料有相同項目的遷移限量要求時,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整體應符合該項目的最小限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遷移試驗應符合 GB 31604.1 和 GB 5009.156 的規定。當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有特殊規定時,按照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5.2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相關項目的測定應采用國家標準檢驗方法,在尚無相應國家標準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經充分技術驗證的其他檢驗方法。

    6 可追溯性

    6.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企業應建立產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在各階段的可追溯性。

    6.2 追溯體系應保證能夠獲得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來源和去向信息、相關物質或材料的合規性信息。

    7 產品信息

    7.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有產品信息,包括標簽和符合性聲明。產品信息應真實、準確、充分,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進行安全性評估和使用。

    7.2 標簽標識

    7.2.1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應有標簽標識,產品標簽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7.2.2 產品標簽標識應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

    7.2.3 產品標簽標識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日期,生產者和經銷者(如有)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遵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7.2.3.1 產品名稱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公告中已經規定或使用了某產品名稱時,應選用其中一個名稱作為產品名稱;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公告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不易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名稱。

    7.2.3.2 材質應包括所用材料大類名稱(如塑料、金屬等)和通用類別名(如有),涉及多層或多個部件的應分別標示。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7.2.3.3 使用注意事項應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中明確規定的原料或產品的限制使用要求,如限制使用人群、使用溫度、使用時間、使用次數等信息;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還應標示安全使用期限。

    7.2.4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或“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志(具體見附錄 A)。

    7.2.5 標簽標識應位于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醒目處。

    7.3 符合性聲明

    7.3.1 生產者和經銷者應提供符合性聲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除外),以說明產品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符合性情況。

    7.3.2 符合性聲明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遵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有限制性要求的原料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

    7.3.2.1 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公告中列明的有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殘留量以及其他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及其限制性要求,也包括非有意添加物等需下游進一步進行安全性評估和管控的物質名單及限制性要求。

    7.3.2.2 當因監管或安全性評估需要時,符合性聲明還應包括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稱和CAS號(如有)。

    7.3.3 當產品原料、成分、生產工藝等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因素發生變化時,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商應及時更新符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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