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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出口個人護理產品到中國--第三屆亞太化妝品法規峰會議題總結

    來源 瑞旭技術 作者
    一、中國個人護理產品范圍
    個人護理產品涵蓋的產品范圍很廣。在此介紹的產品只包括化妝品、牙膏、香皂及衛生用品。

    定義
    化妝品:是指以涂擦、噴灑或者其它類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 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牙膏:由摩擦劑、保濕劑、增稠劑、發泡劑、芳香劑、水和其他添加劑(含用于改善口腔健康狀況的功效成分)混合組成的膏狀物質。
    香皂:主要由脂肪酸鹽組成的產品(備注:引用美國香皂定義)
    衛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衛生用品,包括:棉簽、口罩、避孕工具、婦女衛生紙、婦女衛生巾、婦女衛生栓(杯)、消毒紙巾、隱形眼鏡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衛生餐具等。

    如何判斷一個產品的類別
    主要從定義、宣稱、功效成分及海關編碼綜合判斷

    二、出口個人護理產品到中國的基本流程

    化妝品
    • 確定合適的經銷商
    • 化妝品行政許可申請
    • 清關手續
    • 全國范圍上市銷售
    注:牙膏和衛生用品類產品無需進行市前行政申請和審批;香皂類產品理論上無需進行市前行政許可,但不同口岸會要求提供行政許可批件。

    三、合規要求

    1.1化妝品

    主要法規和標準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
    •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
    •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2004)
    •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
    •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
    • 化妝品命名規定(2010)
    • 化妝品命名指南(2010)
    • GB 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2010)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
    行政許可步驟
    1) 委托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2) 申請用戶名和密碼登錄CFDA網上系統
    3) 相關材料搜集以及配方和包裝審核
    4) CFDA指定試驗室進行檢測
    5) 資料制備及提交
    6) CFDA形式和技術審查
    7) 批件發放
    注:為了保護產品品牌方的利益,建議產品在注冊前或注冊中進行中英文商標注冊。

    行政許可要求
    1) 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相同的國外申請人不能有多家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多個國外申請人可以授權同一家在華法人實體作為在華申報責任單位。目前在華申報責任單位僅對涉及產品申報工作負責。國外企業在華子公司、第三方公司如CIRS或經銷商都可以作為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2) 配方和標簽審核: 通過IECIC 2015判斷是否含有新成分及《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判斷是否含有禁限用物質。對于標簽的宣稱及必須標識的內容參考《化妝品命名指南》及GB 5296.3-2008。
    3) 測試要求:一般分為衛生安全和人體安全試驗。衛生安全試驗包括微生物、重金屬和毒理項目。通過特殊用途化妝品才需要進行人體安全試驗。目前除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外,其他類型的化妝品都要求進行動物實驗。
    4) 資料要求:包括產品配方、包裝、生產工藝、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可能存在的風險物質安全性評估報告、測試報告、自由銷售證明等文件

    中文標簽要求
    依據GB 5296.3-2008,內容包括品名、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全成分、產品注冊或備案號、凈含量、保質期等。(備注:根據征求的《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還要求提供承擔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外生產企業、實際生產企業及承擔產品質量安全的在華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清關
    主要步驟涉及收貨人備案、申請報檢、產品備案、口岸商檢檢查(標簽、感官、抽樣檢測)、申請報關、核查文件和驗貨、征稅放行。一般個人護理香皂和牙膏的清關要求與化妝品類似。有些衛生用品根據海關編碼分類判斷不屬于法檢商品無需進行報檢步驟。

    1.2牙膏

    主要法規和標準
    • GB 8372-2008 牙膏
    • QB 2966-2014 功效牙膏
    • 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規范
    • GB 29337-2012 口腔清潔護理用品通用標簽
    • WS/T 326.1-2010 牙膏功效評價第1部分:總則
    • WS/T 326.2-2010牙膏功效評價第2部分:防齲
    • WS/T 326.3-2010牙膏功效評價第3部分:抑制牙菌斑和(或)減輕牙齦炎癥
    • WS/T 326.4-2010牙膏功效評價第4部分:抗牙本質敏感
    功效牙膏指添加功效成分,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輔助預防或減輕某些口腔問題、促進口腔健康的牙膏,其基本功能包括: 清潔口腔、減輕牙漬、減少軟垢、潔白牙齒、減少牙菌斑、清新口氣、清爽口感、維護牙齒和牙周組織( 含牙齦) 健康,保持口腔健康。功效主要包括: 防齲、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有關問題、除漬增白、抗牙結石、減輕口臭以及完成針對改善口腔問題功效作用驗證的其他功效。

    由于牙膏目前不需要進行市前行政許可。因此對于進口牙膏需要確認其成分和宣稱是否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一般依據GB 22115-2008判斷是否含有禁限用成分。根據GB 8372-2008 和QB 2966-2014判斷牙膏的分類和宣稱。

    中文標簽要求
    依據GB 29337-2012,內容包括品名、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全成分、凈含量、保質期、警示用語等。

    1.3香皂

    主要法規和標準
    • QBT 2485-2008 香皂
    • QBT 1913-2004 透明皂
    • GB 19877.3-2005 特種香皂
    • QBT 2952-2008 洗滌用品標示和包裝要求
    像洗衣皂這類家用護理產品無需進行市前行政許可。但對于清潔臉部的美容皂,洗手或身體部位的液體/固體皂,在清關環節一些口岸商檢會要求提供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

    中文標簽要求
    依據QBT 2952-2008/GB 5296.3-2008,內容包括品名、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全成分、凈含量、保質期、商品條形碼等。

    1.4衛生用品

    主要法規和標準
    • 消毒管理辦法 (1992)
    • 消毒管理辦法 (2002)
    • 衛生部關于取消衛生用品備案的公告 (2004)
    • 衛生部關于調整消毒產品監管和許可范圍的通知 (2005)
    • 衛生部關于印發《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的通知 (2005)
    • GB 15979-2002 一次性衛生用品標準
    根據《消毒管理辦法》,衛生用品需要進行市前備案。但衛生部于2004年取消衛生用品市前備案要求。

    中文標簽要求
    依據《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衛生用品包裝需涵蓋品名、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原產國、保質期、儲存條件。消毒級的衛生用品應標注“消毒級”字樣、消毒方法、消毒批號/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衛生用品最小銷售包裝還要求提供主要成分名稱。衛生濕巾還應標注殺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圍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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