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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既有化學物質,后預登錄(Late Pre-Registration)啟動啦!!

    來源 瑞旭技術 作者

    2016年3月31日,臺灣預登錄已截止。根據臺灣EPA《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19條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首次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kg以上者,或原已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首次年數量達100kg以上的制造者或輸入者,可至登錄平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既有化學物質后預登錄(Late Pre-Registration)。

    • 后預登錄條件
    (1)2016年4月1日起,首次從事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kg以上者,或
    (2)原已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每年數量始終未達100kg,2016年4月1日后,首次制造或輸入年數量達100kg以上者
    • 后預登錄期限
    登錄人應完成既有物質登錄作業后,才得開始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于2016年4月1日起,首次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100kg以上者,應于該事實發生90日內提出申請。
    • 后預登錄程序


    • 后預登錄提交資訊

    (1)檢附證明文件

    檢附文件須表列化學物質名稱與可辨識資訊,并且可提出文件佐證曾制造或進口化學物質的時間點。如進口活動,可提出進口報關單;或是進口既有化學物質的交易憑證、買賣契約或出具原制造商出貨證明文件。

    (2)登錄項目與內容(登錄人基本資料、物質基本辨識資料、物質制造、用途資料)

    • 費用和罰則

    未依毒管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登錄核準而制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違反毒管法第7條之1第6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登錄制造或輸入情形、登錄期限、共同登錄方式、登錄后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之規定的,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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