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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部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生態環保部,新化學物質,申報,危險,環境管理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令)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同時廢止。為保證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有序延續,現將有關銜接事項通知如下。

      一、常規申報銜接規定

      自12號令生效之日起,根據7號令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常規申報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

      (一)環境風險控制措施落實

      登記證持有人和相應的加工使用者,應當按照登記證的規定采取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二)信息傳遞報告和記錄保存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12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信息傳遞、資料記錄及保存、首次活動情況報告和新危害信息報告;其中,屬于7號令第三條規定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還應當按照12號令第四十一條規定提交年度報告。

      (三)申請撤銷登記證

      登記證持有人可以按照12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證。

      (四)新用途登記規定

      7號令第三條規定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繼續實施新用途環境管理登記,并在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時規定允許用途。

      (五)登記證變更規定

      登記證持有人擬變更登記證載明信息的,應當按照12號令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其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持有人可以參照12號令第三十條申請辦理登記證變更:

      1.登記量擬降低的;

      2.活動類型擬由生產轉為進口或增加進口的;

      3.登記新化學物質的中英文名稱或者化學文摘社編號(CAS號)等標識信息擬變更的;

      4.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名稱擬變更的。

      二、簡易申報銜接規定

      自12號令生效之日起,根據7號令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簡易申報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

      (一)信息報告和記錄保存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12號令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資料記錄、保存和新危害信息報告。

      (二)申請撤銷登記證

      登記證持有人可以按照12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證。

      (三)工藝產品研發登記證有效期

      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簡易申報登記證的有效期為首次活動開始后兩年。

      (四)登記證變更規定

      登記證持有人擬變更登記證載明信息的,應當按照12號令相關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或者重新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其中,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持有人可以參照12號令第三十條申請辦理登記證變更:

      1.變更后登記量不足1噸/年的;

      2.以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為目的獲得登記證的,變更后登記量不滿10噸,且登記證尚在有效期內的;

      3.新化學物質單體含量不超過2%的聚合物或者屬于低關注聚合物的。

      三、依法撤銷登記證

      根據7號令取得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符合12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撤銷登記證。

      四、12號令生效前后審批銜接

      對12號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12號令生效后可繼續按照7號令的規定辦理,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記的,按12號令相關要求辦理。建議擬提出登記申請的單位,合理安排提出登記申請的時間和申請材料。

    生態環境部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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