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是指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按照《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的規定,國家對新化學物質實行環境管理登記制度,按照生產量或者進口量的不同,生產商或者進口商等相關單位應辦理常規登記、簡易登記和備案。
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接到轄內某高校違規使用新化學物質的舉報線索,并迅速展開調查。經查,該高校曾因開展某項實驗需要,在網絡采購平臺購買了1克異丙基肼鹽酸鹽(主要用于實驗室研發過程和化工生產過程),該物質未收錄進《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屬于新化學物質。
經過執法人員的深入調查,該高校購買異丙基肼鹽酸鹽的供應商未辦理備案手續,該高校采購異丙基肼鹽酸鹽時,也未向供應商了解并查證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或備案材料,均違反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相關規定。
在此,白云分局鄭重提醒:各相關單位或個人要遵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的規定,在采購或使用新化學物質時,務必查證新化學物質的登記證或備案材料,加強內部管理,以免造成環境違法行為。
相關鏈接
1.《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https://www.mee.gov.cn/ywgz/gtfwyhxpgl/hxphjgl/wzml/
2.《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
(一)未取得登記證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開展失信聯合懲戒,一年內不再受理其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
(一)未辦理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信息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或者加工使用未辦理備案的新化學物質的。
來源: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白云分局
編輯:廣州市環保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