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0日,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官網發布了“關于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申請的工作提示”,指出有延期需求的登記證持有人,需準備必要性說明材料,并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為了幫助相關企業準確理解并合規辦理延期申請事宜,瑞旭集團特編制本手冊。手冊明確了列入《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的化學物質標識信息保密期限、延期申請條件,詳解申請材料準備、網上登記系統操作流程及主管部門審查標準,并附專業建議,為登記證持有人辦理延期申請提供清晰指引。
一、列入《名錄》的化學物質標識信息保密期限與信息公開延期申請的規定如何?
- 《現有化學物質名錄(2013年)》(IECSC)共收錄45612個化學物質,保密部分有3270個;其中,保密部分物質標識信息的保護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不得申請信息公開延期。
- 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或加工使用的化學物質,申請增補列入IECSC的,物質標識信息需全部公開,不得申請信息保護。
- 根據原環保總局“第17號令”取得正常申報登記證的化學物質,截至2021年6月18日,已全部增補列入IECSC。其中實施物質標識信息保護的,保護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不得申請信息公開延期。
- 根據原環保部“第7號令”,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常規申報登記證并已開展首次活動的化學物質,自首次活動滿5年后,已由主管部門分批次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記時已經批準保密的,自動列入保密部分,保密期限最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請人可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延期公開,最長延期不超過5年。
- 根據原環保部“第7號令”,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常規申報登記證,但沒有開展首次活動的化學物質,將于2025年12月31日,由主管部門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記時已經批準保密的,申請人可于2025年9月15日前向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延期公開,最長延期不超過5年。
- 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法規銜接過渡期間,根據原環保部“第7號令”取得常規申報登記證的化學物質,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后(最晚至2026年6月30日止),由主管部門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記時已經批準保密的,申請人可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延期公開,最長延期不超過5年。
- 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2號令”取得常規登記證的化學物質,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滿5年,由主管部門公告列入IECSC;其中,在登記時已經批準保密的,申請人可在保密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主管部門申請信息延期公開,最長延期不超過5年。
- 登記證持有人主動撤銷常規登記證的化學物質,自首次登記之日起滿5年后,仍由主管部門公告列入IECSC;但是,由主管部門依法撤回或撤銷的常規登記的化學物質,不列入IECSC。
- 根據原環保部“第7號令”取得簡易申報登記證和科研備案的化學物質,以及根據生態環境部“第12號令”取得簡易登記證和備案的化學物質,不列入IECSC。
- 新化學物質登記時,未申請化學物質標識信息保護或申請未獲批準的,不得申請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
二、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的申請材料應如何準備?
- 準備申請人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證號(含登記證)、申請人與代理人名稱、聯系人聯絡方式、簽字人姓名,若簽字人不是法定代表人,還需準備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 判斷申請物質基本情況,是否屬于高危害化學物質;是否具有潛在環境或健康風險較大,延期公開可能對環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 回顧申請人標識信息保護情況,說明登記時化學物質名稱等標識信息是否申請標識信息保護,是否準予保護。
- 準備標識信息延期公開的必要性說明材料,包括(1)申請延期公開的具體標識信息欄目,如中/英文化學名稱、CAS號、分子量、分子式、結構式、SMILES碼等,以及申請延期公開的期限;(2)申請延期公開的標識信息是否為公眾所知悉的說明材料,如公眾或競爭對手是否有可能通過公開資料獲知這些物質標識信息或者知曉其與申請人企業的關聯關系,這些物質標識信息是否已被國內外主管機構公布或公開過;(3)說明申請延期公開的標識信息的商業價值,最好能同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4)申請人為了保護這些化學標識信息而持續采取的防范措施,提供相關措施具體內容;(5)必要性說明材料需簽章,作為附件提交。
三、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提交信息公開延期申請操作流程
- 首先登錄生態環境部政務服務大廳(https://www.mee.gov.cn/)后進入新化學物質網上登記系統,在常規登記欄目中找到“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申請表”項;

- 進入“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申請表”項后,逐項填寫,并上傳相關附件,包括登記證與信息保護必要性說明材料。其中,標注星號(*)者均為必填項,填寫時建議及時保存。

- “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申請表”所有內容填寫完成后,建議首先進行預覽,確認無誤后再進行打印。注意,打印后不得再對申請表內容進行編輯修改。打印后,需由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司章,再將完整的申請表彩色掃描件(PDF文件)上傳至登記系統后,點擊提交即完成申請。

- 提交申請后,申請人于登記系統中“歷史記錄”查看其提交的所有申請記錄,以及審核進度。

四、主管部門對信息公開延期申請的審查決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物質信息公開延期申請:(1)化學物質存在多個登記證持有人,且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登記證持有人沒有按時提交延期申請的;(2)經審查,認為延期必要性說明不充分的;(3)屬于高危害化學物質,或者潛在環境或健康風險較大、延期公開可能對環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 化學物質的所有登記證持有人均按時提交延期申請,且經審查認為延期必要性說明充分合理,且不屬于前條第(3)款情形的,準予延期。
五、瑞旭集團關于延期申請資料提交的建議
首先,通過以下幾個問題,瑞旭集團助您快速梳理貴公司需要準備延期申請資料的化學物質情況。
1.貴公司是否根據原環保部7號令取得過常規申報登記證?
——若否,則貴公司沒有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的申請需要提交;若是,進入下一題。
2.貴公司化學物質在7號令下常規申報時,已被批準標識信息保密嗎?
——若否,則貴公司沒有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的申請需要提交;若是,進入下一題。
3.貴公司希望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該物質在《名錄》中繼續保密標識信息嗎?
——若否,則貴公司沒有物質標識信息公開延期的申請需要提交;若是,貴公司需要積極準備標識信息延期公開的申請資料,并在2025年9月15日之前通過新化學物質登記系統提交申請。
其次,貴司在準備物質標識信息延期公開的申請資料時,有哪些內容需要特別關注呢?
- 準確判斷申請物質的危害性。如果根據第12號令可以判斷該化學物質屬于高危害化學物質,或者該化學物質具有需要關注的健康或環境危害性且可能頻繁暴露于人體或環境,那么該化學物質的延期公開申請將不會被批準。
- 核實是否能夠從公開渠道獲悉該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公開渠道包括公開出版物、公開專利/文獻、數據庫、搜索引擎,以及官方名錄或公開資料等。如果該化學物質標識信息能夠從公開渠道被檢索到,根據經驗則很難被批準繼續保密。
- 收集充分合理的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具備商業價值的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是否獨家研發,具有該化學物質的獨家專利?該化學物質在應用領域是否具有明顯的技術領先優勢,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和經濟效益?該化學物質對于維持企業的市場高占有率、領先行業地位與競爭優勢的重要性?如果競爭對手獲悉該化學物質標識信息,會造成哪些方面的損失以及損失程度?建議盡可能的貨幣化或數字量化相關商業價值,并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標識信息延期公開的申請資料的要求,與新物質登記時信息保護申請資料要求基本一致。然而,自2021年1月1日生態環境部第12號令實施以來,主管部門對化學物質標識信息保護申請資料的審核非常嚴格,僅有約10%的常規登記與簡易登記新物質被批準標識信息保護。在此,瑞旭集團建議,若貴司需要申請化學物質標識信息延期公開,務必按照要求積極準備申請資料,確保信息保護必要性說明材料充分合理,證據清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