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20年4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新修訂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或12號令),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于2010年開始實施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7號,以下簡稱7號令)同時廢止。新舊法規交替之際,有哪些銜接政策和規定?企業應如何順利完成過渡?
為保證我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有序延續,在經過前期公開征求意見,經專家研討并修訂之后,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10月27日發布了《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6號公告,以下簡稱《銜接事項的公告》)。
瑞旭集團研發中心新化學物質申報技術團隊仔細研讀后發現,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對于行業關注度高、意見集中的一些銜接措施,在《銜接事項的公告》中進行了調整,為法規過渡期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清晰的指導依據,延長了已受理申請的審核過渡期,明確了12號令實施后登記證信息變更的范圍。能夠更大程度的減輕了企業在新化學物質活動中的負擔。
在《辦法》生效后,有哪些銜接政策和規定,需要引起企業的重點關注呢?又將對企業的新化學物質申報管理工作造成哪些影響?
一、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年度報告
7號令下已完成常規申報且屬于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的新化學物質,在12號令實施后,仍需要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報告。
這一規定,意味著在7號令下完成的簡易申報以及常規申報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在12號令生效后,均不需再提交年度報告,從而降低了企業負擔。
二、登記證上信息變更的,需重新辦理登記或變更
7號令下已完成常規申報或簡易申報的新化學物質,在12號令實施后,擬變更登記證載明信息屬于下列情形的,應根據12號令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證變更:
1. 常規申報降低登記量的或簡易申報變更后登記量不足1噸/年的;
2. 常規申報活動類型擬由生產轉為進口或增加進口的;
3. 登記新化學物質的標識信息擬變更的;
4. 申報人或者代理人名稱擬變更的;
5. 簡易申報以工藝和產品研究開發為目的,變更后登記量不滿10噸/年,且登記證尚在有效期內的;
6. 簡易申報符合聚合物特殊情形的;
如不屬于上述任一情形,登記證持有人擬變更登記證載明信息的,應當按照12號令相關規定,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或者重新申請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這一銜接政策進行了明顯的調整。登記證上載明事項較多,對于明顯不會造成環境風險增大的信息發生變更時,申請人不需重新辦理登記,而僅需要提出變更,這也能夠更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負擔。對于可能造成環境風險增大的情形,則根據12號令需要重新辦理登記或備案,這也符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目的。
三、12號令生效前已受理的,延長6個月審核過渡期
對12號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12號令生效后可繼續按照7號令的規定辦理,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記的,按12號令相關要求辦理。
這一銜接政策也充分考慮了企業開展新化學物質申報工作的實際情況。以7號令下常規申報為例,企業首先需要花費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才能完成申報所需的試驗研究,然后在提交申報材料后,還需經歷形式審查、受理、技術評審、審批公示等審批流程,至少需要4個月以上的時間。因此,延長一定的新舊法規交替期間的審核過渡期,能夠更大程度的保證企業新化學物質申報工作的延續性,有利于企業能夠更從容的完成新化學物質的合規管理工作。
除了以上幾點內容需要引起企業的重點關注外,《銜接事項的公告》還明確了包括環境風險控制、信息傳遞、資料記錄及保存、首次活動情況報告和新危害特性信息報告、登記證撤銷、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的新用途管理等方面的銜接政策和規定。
瑞旭集團研發中心新化學物質技術團隊提醒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化學物質的廣大企業注意,修訂后《辦法》的配套《指南》等文件也在最終的討論修訂中,預期不久將正式發布。瑞旭將持續關注法規的制定與變化情況,深挖解析相關法規及其配套文件,為廣大客戶提供專業的解讀和最佳的合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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