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發布2013年第9號聯合公告,公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受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所需資料:
(一)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三)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五)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六)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八)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九)新建企業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十)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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