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國家安監總局第57號令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施行加強了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在具體安全生產條件、操作人員安全能力、企業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負荷加重,需積極著手應對!
哪些企業需要依照《辦法》要求開展工作?
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
目前企業需注意什么?
按照《辦法》要求,企業若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企業的定義,則需按照《辦法》要求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方可合法生產。
1. 明確自身責任:由于各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方式及年使用量不同,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危險品使用企業都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需嚴格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條件來定位自身責任。
2. 把握好應對時間:《辦法》規定新建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依照《辦法》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
《辦法》對企業的影響如何?
1. 增加應對成本:該《辦法》是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之后制定的,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企業影響極大,屬于新增義務,因此給企業增加了應對成本。
2. 違規處罰: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瑞旭提醒: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來說是很大的沖擊,環保部近期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也將在2013年3月份施行,危險品使用企業同樣需要應對。因此相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以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責任變得非常繁重!但是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嚴格管理是必然趨勢,因此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已經無法逃避,只能盡快開展《辦法》的內容研讀,定位責任,按照辦法的具體要求來進行安全生產條件、操作人員安全能力、企業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完善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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