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經營、使用、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化學品企業需按照要求開展登記,辦理相關許可證等。對于目錄外分類尚不明確的化學品或者是包含目錄中物質的混合物,其物理危害特性需通過鑒定獲得。
12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用以指導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獲取物理危害特性,便于確定是否需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他相關工作。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鑒定標準進行測試,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企業需委托取得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哪些產品需要進行鑒定?
(一)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發現有新的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
(二)含有1種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具有物理危險性組分的混合物;
(三)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
該辦法明確指出,有足夠數據、資料或人類經驗證明不具有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可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針對此辦法,各企業的職責有哪些?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危險辨識,對符合鑒定要求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企業應當根據鑒定結果或者有關數據資料進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并向登記中心提交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便于危化登記及其他工作的順利進行。
●企業對經分類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根據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并加強安全管理。
若未按辦法進行鑒定,對企業有什么影響?
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分類或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及其含量等相關信息或經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及審核后確認為危險化學品,但未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或者未按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安監部門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瑞旭提醒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涉及鑒定管理和分類管理,化學品企業根據鑒定報告或其他物理危險性數據、資料,編制分類報告。其中分類將直接與中國GHS相關標準關聯,涉及16項物理危害分類。
后續對于化學品的管理,企業需要將工作做的更加全面。對于自身產品,首先確定是否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明確在目錄中,則定位責任。若不在目錄中,則需要通過產品排查、數據資料收集、預判分類或通過申請鑒定等去準確掌握產品的分類性質,從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履行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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