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菲律賓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發布了《預包裝加工食品用食品接觸材料合規通用指南》的征求意見稿。請公眾于2026年3月4日前將反饋意見發送至官方郵箱:ojolaurenana@fda.gov.ph。
預包裝加工食品用食品接觸材料合規通用指南(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制定依據
本指南依據《2013年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旨在落實菲律賓FDA在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保護消費者免受危險產品侵害的法定職責。盡管現行法律未對食品接觸材料導致的食品摻假作出明確規定,但通過對“摻假”的定義解讀,已將此類風險納入監管范疇。同時,結合此前發布的第2022-011號通告中對“遷移”的明確定義,以及國際上大量關于化學物質遷移的科學研究,為本指南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科學依據。
目標
A. 為食品企業經營者建立清晰的監管指南,確保用于生產及分銷預包裝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觸材料符合適用的安全與質量標準。
B. 通過確保食品接觸材料符合安全與質量標準,防止因物質遷移導致的預包裝加工食品摻假。
C. 加強對用于預包裝加工食品的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及監督。
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所有本地制造和進口的、用于食品包裝的成品狀態食品接觸材料:
- 任何直接接觸食品的食品接觸材料,包括具有以下材質的用于預包裝加工食品的所有直接包裝材料:
1.金屬
2.玻璃
3.陶瓷
4.搪瓷
5.合成樹脂
6.酚醛樹脂
7.三聚氰胺樹脂
8.尿素樹脂
9.甲醛類合成樹脂
10.聚氯乙烯
11.聚乙烯
12.聚丙烯
13.聚苯乙烯
14.聚偏二氯乙烯
15.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16.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17.尼龍
18.聚甲基戊烯
19.聚碳酸酯
20.聚乙烯醇
21.橡膠
22.紙和紙板
-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設計用于或預期會向食品中釋放成分的活性包裝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1.吸氧劑
2.二氧化碳吸收劑/釋放劑
3.乙烯吸收劑
4.抗菌包裝
5.乙醇釋放劑
6.水分吸收劑
7.風味/氣味吸附劑
8.自加熱和自冷卻包裝
9.氣體滲透性可變材料
- 智能包裝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1.射頻識別標簽
2.時間-溫度指示劑
3.新鮮度指示劑
4.生物傳感器
5.氣體傳感器
- 其他現有或新型的、已與食品接觸且用于該目的的物品和材料。
- 經過再加工的回收包裝材料。
以下內容不適用于本通告:
- 天然存在、未經化學處理或改性的食品接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香蕉葉、竹葉、竹稈、軟體動物殼。
- 作為食品一部分的覆蓋材料,例如香腸的可食用腸衣。
- 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設備,或任何不用于包裝食品的食品接觸材料。
通用指南
- 食品接觸材料向食品遷移的物質水平,不得超過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限值。
- 對于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回收材料,其具體要求應符合FDA的法規或菲律賓國家標準。
- 如無菲律賓國家標準,可采用其他公認的參考標準,包括東盟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的參考標準。
- 食品企業經營者應在檢查時提供食品接觸材料適用性證書或等效文件,以供核實其合規性。
- 同時通過上市后監督進行合規性驗證。
具體指南
- 將預包裝加工食品投放市場的食品企業經營者應承擔首要責任,確保履行以下職責:
- 根據食品的性質、接觸時間以及儲存或加工條件,為預包裝加工食品使用適宜的食品接觸材料。
- 確保采購的食品接觸材料明確標示其預期用途、材質類型及任何使用限制,并由供應商提供安全性及合規性聲明。
- 要求食品接觸材料供應商提供有效的適用性證書或等效文件。
- 建立并維護所用食品接觸材料的可追溯系統,以便于控制、責任認定,以及召回用于預包裝加工食品的不適宜食品接觸材料。
- 確保食品接觸材料在使用前得到妥善儲存和維護,以防止損壞、污染或變質,并在預包裝加工食品的整個保質期內保持其適用性和安全性。
- 確保用于預包裝加工食品的活性與智能包裝材料及制品,以及其他新型包裝創新的安全性、質量和適用性。
- 向消費者提供清晰醒目的信息,說明活性與智能包裝材料中不可食用的部件(例如標明“請勿食用”)。
- 過渡期結束后,食品企業經營者應要求其食品接觸材料供應商提供適用性證書或其他等效文件,以證明該材料對其預期用途的適宜性。
過渡條款
本行政令生效前已上市的相關預包裝加工食品,自生效之日起給予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現有庫存的、使用本行政令范圍內食品接觸材料的預包裝加工食品可繼續使用,前提是不構成食品安全風險,且未違反適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過渡期結束后,所有企業必須全面遵守本規定。
監測與評估
法規研究與審查中心將在本通告生效并實施3年后對其進行審查和評估,以確定該政策的目標、影響及有效性是否實現。
禁止行為與處罰
任何違反本通告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并接受相應處罰。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A. 生產、處理或制造以供銷售、提供銷售、在商業中分銷,或向菲律賓進口任何不符合依據《共和國法案第10611號》頒布的適用食品質量或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食品產品。
B. 制造、進口、出口、銷售、提供銷售、分銷、轉讓、非消費使用、促銷、廣告或宣傳任何摻假的健康產品。
C. 制造以供銷售、提供銷售、在商業中分銷,或向菲律賓進口任何不符合依據《菲律賓消費者法案》頒布的適用消費品質量或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具體處罰依據《2013年食品安全法》、《食品藥品管理局法》及《菲律賓消費者法案》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可分離性條款
若本通告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被宣布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受影響。
廢除條款
所有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行政文件及法規,特此予以廢除或相應修改。
生效時間
本通告自其在官方公報上公布,并向菲律賓大學法律中心國家行政登記處備案之日起15天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