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菲律賓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環境管理局(DENR-EMB)根據共和國法案第6969號(危險及核廢物控制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1999年菲律賓清潔空氣法以及環境與自然資源部2005年第05號行政命令(關于發布化學控制令的有毒化學物質),發布了關于苯及含苯混合物(苯含量按體積計超過1%的混合物)的化學控制令(CCO)的相關規定。
化學控制令
化學控制令是由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法規,旨在禁止、限制或對化學物質的使用、制造、進口、出口、運輸、加工、儲存、持有或銷售施加此類控制和條件,以減輕其對公眾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適用對象
- 進口商
- 分銷商
- 制造商
- 工業用戶
- 商業用戶
豁免范圍
本命令不適用于受其他法律或機構監管的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 受能源部石油工業管理局監管的燃料、燃料添加劑及石油產品
- 受衛生部食品藥物管理局監管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家庭/城市危險物質及消費者健康產品
- 受農業部肥料農藥局監管的肥料、農藥及農用化學品
- 作為物品組成部分或天然存在的苯及含苯混合物可豁免遵守本化學控制令要求,除非相關政策另有規定。
允許用途
- 苯的制造/生產
- 用于化學合成的苯
- 用于車用燃料的苯
- 用于實驗室分析或研究工作的苯及含苯混合物
- 苯含量按體積計等于或低于1%的混合物的其他工業和商業用途
禁止用途
本命令禁止以下涉及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用途,除非無技術上和經濟上可行的替代品:
- 油漆、清漆、涂料、溶劑和稀釋劑
- 膠水、接觸型粘合劑及橡膠制品
- 用于紡織品、織物和皮革的溶液
- 油墨和染料
- 清潔和脫脂劑
- 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
申請人若希望苯及含苯混合物在上述禁止用途中獲得豁免,應向環境與自然資源部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理由并論證替代品的不可用性。在獲得正式許可并符合要求和程序后,方可獲得豁免。
通用要求與程序
本命令對進口、制造、分銷和使用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申請人提出以下要求:
- 登記與許可
須符合相關文件要求、處理與儲存標準、標簽規定、制造與使用規范、廢物處置要求及培訓要求。
- 進口與許可
申請材料須包括《環境合規證書》(ECC)、安全數據表、工藝流程圖、工人安全培訓證書、設施照片、最新的《自我監測報告》(SMR)等。
進口許可有效期為1年,僅限該有效期內貨物到港及報關。續期申請不得早于到期前20個工作日提交;修訂申請不得遲于到期前20個工作日提交。
罰則
違反本命令規定的任何要求,相關法人或實體將根據共和國法案第6969號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處罰。
廢除條款
特此撤銷或修正所有與本命令相抵觸的命令及其他類似規定。
生效時間
本命令將向全國行政登記辦公室提交3份認證副本,并于報紙上公布15天后生效。
目標
本命令旨在減少工業過程中使用的苯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暴露風險,提高對苯的毒性以及技術上更先進、更安全的替代品的可用性的認識,確保有效實施基于預防的框架和計劃,以減輕和消除苯帶來的風險,為識別工業設施中潛在的苯釋放/暴露提供指南,以減少人體接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