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0日,《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簽署,并將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實施。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是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用以指導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獲取物理危害特性,便于確定是否需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及其他相關工作。
哪些產品需要進行鑒定?
(一)含有一種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此外《辦法》附則也規定,對已經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發現其有新的物理危險性的,也應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相關政府部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1)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
(2)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名單;
(3)公告免除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
(4)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
(1)對有異議的鑒定或者分類結果進行仲裁;
(2)公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結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
(1)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結果的評估與審核;
(2)建立國家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企業所需履行義務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生產或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對符合鑒定要求的化學品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企業應當向登記中心提交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
●企業應當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
●企業對經分類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及免于鑒定與分類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根據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鑒定與分類流程
違規處罰
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