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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4部涉及農藥管理的部分規章被修改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18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農業農村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27號)的要求,農業農村部對與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不相適應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農業農村部決定:對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到農藥管理。

    一、將《農藥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3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人應當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原規定為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刪去《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4號)第九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解讀:此《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修改意味著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不用再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刪去《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第八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第八條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解讀:此《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修改意味著申請農藥生產許可證的,不用再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刪去《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6號)第六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第六條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應當向農業部提交以下資料:(二)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第十七條第二款(原規定為:第十七條 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二)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解讀:此《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修改意味著申請承擔農藥登記試驗的機構不用再向農業部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法人授權書;開展新農藥登記試驗的,向農業部提出申請時,不用提交境內外研發及境外登記情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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