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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744號

    來源 杭州瑞旭 作者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的第1158號公告要求,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現就草甘膦混配水劑草甘膦含量的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包括臨時登記、正式登記和續展登記)。

    二、 已批準登記的草甘膦混配水劑,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應當按照本公告第四條的規定,在2012年8月31日前將含量變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應登記證的變更。逾期不再保留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

    三、已取得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而尚未申請登記的產品,在申請登記時進行草甘膦含量變更。

    四、在進行草甘膦混配水劑含量變更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㈠含量變更申請表(見附件);
      ㈡變更后的產品質量標準、標準編制說明;
      ㈢變更后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省級以上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
      ㈣變更后的產品標簽樣張;
      ㈤需調整產品登記使用劑量的,應當提供相關試驗資料;
    ㈥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原件。

      五、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在其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可以銷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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