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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的通知

    2020年9月14日,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部內有關單位發布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涉及農業農村部門5項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件1、2)。自《決定》發布之日起,農業農村部不再實施“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新農藥登記試驗審查”“五類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登記”事項;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不再實施“兩類肥料(含復混肥料、摻混肥料)登記”“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初審”事項,開始實施“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農業野生植物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農業野生植物審批”事項;設區的市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不再實施“興建可能導致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縣級農業農村(獸醫)部門不再實施“鄉村獸醫登記許可”事項。

    請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決定》要求,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后銜接落實工作,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盡快清理廢除不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推進相關法規、規章修訂,做到改革于法有據、依法推進。部科技教育司、種植業管理司、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社會公布,同時報法規司備案,并加強宣傳解讀,確保落實到位。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農業農村部門)

    2.國務院決定下放審批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農業農村部門)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

    2020年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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