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規范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依據《農藥管理條例》、《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擬對農藥標簽和說明書標注提出如下要求。
一、農藥制劑產品應當標注所用原藥(母藥)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相關內容可以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中體現,由該制劑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對真實性負責。
二、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委托加工、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
三、農藥產品登記用于耐除草劑的作物,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品種名稱;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應當標注適用的作物和轉化體名稱。
四、農藥產品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應當標注助劑的相關信息。
現對以上措施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6月13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電子郵箱:pmd@agri.gov.cn
傳 真:010-59191875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
種植業管理司(郵編:100125)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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