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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南亞生物防治及生物農藥登記現狀

    生物防治在現代可持續農業中變得越來越重要。因其對人類和環境的毒性相對較低、可本地獲取并生產,以及適合小農農業(小農農業是東南亞國家農業生產的主要形式)的特點而受到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國家農業管理部門的關注。

    生物防治并非普遍適用于所有害物管理,化學農藥仍然持續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天然物質及其類似物的不斷增加,許多國家將生物防治作為害物管理策略的主要組成部分。就其本質而言,單個生物防治劑僅限于有限數量的目標害蟲,無法與“大規模”使用的化學農藥相提并論,因此,提供一個適合和鼓勵中小企業生產者發展的監管環境至關重要,有必要采取措施簡化、協調和最大限度的降低流程成本。東盟出臺了一系列指南,建議在東盟國家登記微生物和植物源農藥等所需的登記數據要求,協調數據要求也是改善東盟內外生物防治貿易的重要先決條件。

    生物防治劑,以下又稱生物農藥,在不同地域其監管定義有所不同。

    東盟將生物農藥分為四類:1. 微生物農藥(微生物控制劑或微生物),2. 大型生物 (macrobials), 3. 化學信息素(Semiochemicals,主要是信息素、開洛蒙/利他素(kairomones) 等),4. 天然產物(植物提取物或“植物源農藥”、發酵產品和其他產品)。這種分類是以市場為導向的,而不是遵循嚴格的科學推理,它明確包括不被視為“經典”生物農藥的發酵農藥。全球發達國家把發酵農藥按照化學殺蟲劑法規進行監管。微生物和許多“天然產物”通常被稱為“生物殺蟲劑”。對于大型生物,分為引入的捕食者和類寄生蟲,和本地物種。化學信息素的特點是應用劑量極低且有毒性風險,它們可以在誘捕器中與傳統殺蟲劑結合使用,從而限制其對環境的影響。植物源農藥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因為它們通常由活性物質的復雜混合物組成,無法確定單獨的毒性。

    東盟國家已登記的生物農藥產品中,最突出的是蘇云金芽孢桿菌(Bt)、大量的發酵產品:包括阿維菌素(約占產品總數的 35%,包括阿維菌素、彌拜霉素 (milbemycins)和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其他大環內酯殺蟲劑如多殺菌素,和各種殺真菌和殺細菌抗生素(主要是井崗霉素/validamycin,也包括寧南霉素、鏈霉素等),此外,還包括植物生長調節劑,包括生長素、蕓苔素內酯、細胞分裂素、赤霉酸等。對于發酵產品、大環內酯殺蟲劑,一些東盟國家將此類物質視為生物農藥,而另一些則將其列為常規殺蟲劑。這些產品未包含在BCPC(英國作物生產委員會)編寫的 《生物防治劑手冊》第 5 版,因為大部分專家認為,不應將它們歸類為“典型”生物農藥,因為它們可能表現出類似合成殺蟲劑的廣譜活性并構成某些環境風險。

    1.微生物

    微生物農藥在東盟生物農藥中占主導地位。它們是活的有機體,通常通過標準農藥施用設備施用。在東盟地區,迄今為止,對微生物農藥(也稱為“微生物控制劑”或微生物)的興趣一直以細菌和真菌為主,盡管原生動物、線蟲和病毒也被開發用于實際應用。

    1.1蘇云金芽孢桿菌( Bacillus thuringiensis,Bt)

    蘇云金芽孢桿菌(Bt)是迄今為止東盟地區最重要的生物農藥。在全球范圍內,各種亞種的分離株屬于 3 個不同的功能亞組,具體包括:鱗翅目(Bt [sero] var. thuringiensis、Bt var. morrisoni、Bt var. kustaki、Bt var. aizawai)、鞘翅目 (Bt var. tenebrionis) 和雙翅目 (Bt var. israelensis)。近年來,工業界也對其他芽孢桿菌物種(如枯草芽孢桿菌、短芽孢桿菌)的疾病防控產生了相當大的興趣,因為它們具有易于生產和儲存穩定性等優點。然而,害蟲對 Bt 毒素的殺蟲劑已產生耐藥性。

    1.2真菌

    綠僵菌(Metarhizium )和 白僵菌(Beauveria )屬的昆蟲病原真菌 (EPF) 已在一些東盟國家被開發并本地化用于各種害蟲的防治,包括半翅目、鞘翅目和雙翅目中的害蟲。拮抗真菌木霉屬,包括哈茨木霉菌(T. harzianum),已在幾個東盟國家登記用于防治土傳病害。與基于形態特征的舊分類相比,分子技術揭示更多的分類多樣性,例如,以前2個 金龜子綠僵菌(Metarhizium anisopliae )“品種”代表至少 9 個不同的屬。白僵菌、蠟蚧輪枝菌/Lecanicillium lecanii(以前是“輪枝孢屬Verticillium lecanii”)和木霉菌(Trichoderma)的物種分類均已被修正。正確識別真菌分離株至關重要,盡管應用白僵菌和綠僵菌等真菌防治害蟲已長達一個世紀之久,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均得到證實,但絕不能假設所有真菌分離株都是安全的,例如,木霉菌屬、棒束孢屬(以前稱為 Paecillomyces)甚至綠僵菌屬的某些物種中的單個分離株已被證明會產生可能對人類健康構成風險的次生代謝物。必須準確識別有前景的“新”分離株和物種,并在進行高階產品開發之前準備毒理學概況。

    1.3原生動物

    全世界只有少數生物農藥以原生動物為基礎,例如微孢子/Nosema用以防治某些害蟲。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是繁殖和生命周期中的有性階段對穩定遺傳個體的分離有困難。在東盟,基于原生動物的一個成功例子是新加坡肉孢蟲,這是一種形成囊腫的寄生蟲,在自然界會感染嚙齒動物(黑鼠和板齒屬)和一種蛇 - 網紋蟒。新加坡肉孢蟲是為控制東南亞的嚙齒動物而開發的,該產品現在泰國、印度尼西亞、老撾和越南登記。

    1.4昆蟲病毒和昆蟲病原線蟲

    雖然昆蟲病毒和線蟲在歐洲、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的生物農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東盟目前只有一種 NPV(核多角體病毒)產品在越南注冊。線蟲實際上不是微生物,但從實際應用和操作角度來看它們和微生物類似都很難用肉眼觀察到。從監管的角度來看,它們在歐盟被視為大型生物——監管負擔非常小——因此它們相對取得了商業上的成功。

    2大型生物防治

    大型生物防治包括昆蟲和螨蟲,它們通常在釋放前被大量飼養。其他模式包括使用本地捕食者和寄生蟲, 以及引入天敵。只有后一種方法才需要監管,成功的引入取決于廣泛的研究(需要長達 10 年)以全面了解害蟲和天敵復合體的生物學和生態學。對它們起源并隨后定殖的環境或它們將被釋放的環境進行分析。直到最近,人們才擔心引入的生物可能對自然的非農業生態系統構成風險。

    3化學信息素

    化學信息素是在相同或不同物種的個體之間傳遞特定信息的生化成分或混合物。在作物保護中,化學信息素通常用作昆蟲引誘劑(信息素),但也可用做趨避劑。世界上使用的化學信息素產品大多為信息素,用于監測害蟲種群。通常與誘捕器(例如粘板、水)結合使用。如果信息素用于性混淆或群體誘捕而不是監測,則被認為是植物保護產品的活性成分。如果添加信息素以吸引害蟲,然后使用殺蟲劑進行殺滅,這樣的產品則可將信息素視為添加到殺蟲劑中的助劑成分,而殺蟲劑為有效成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使用高活性殺蟲劑,它們的施藥范圍也是高度針對性的,因而大大降低對環境和非靶標生物的影響。基本監管要求包括化學鑒別、物理化學性質、毒理學和生態毒理學特征、空氣濃度(在揮發性應用的情況下)和用戶安全(處理和處置)。東盟成員國可以借鑒歐盟、美國和經合組織的指南簡化登記要求。化學信息素通常被視為“低風險”殺蟲劑,并且可以比傳統化學農藥更快地獲得登記。

    東盟對化學信息素的監管情況尚不清楚,有時很復雜,這與化學信息素本身的毒性和作用方式相關。雖然一些國家如泰國、印度尼西亞、菲律賓、越南已經收到了化學信息素的登記申請,但事實證明評估過程很困難,因為功效測試無法與化學殺蟲劑相提并論。因此,申請人必須非常謹慎地說明他們的產品功效。田間測試方案的復雜性也隨以下內容而增加:誘捕功效、害蟲種群的減少、作物損害的減少、作物產量的提高。建議田間測試只評估“誘捕功效”,而其他指標,如種群數量減少、作物損害的減少或產量的提高則依賴廠商和農民的判斷,不應成為登記程序的一部分。在泰國,化學信息素被視為工業化學品,監管要求要低得多。此外,工業化學品的稅率遠低于殺蟲劑。印度尼西亞有相當數量生物農藥以化學信息素的名義登記。在馬來西亞,化學信息素在全國范圍內廣泛用于商業用途,并出口到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不需要登記化學信息素,因此沒有用作“殺蟲劑”的化學信息素。在其他東盟國家中,化學信息素仍處于研究階段,無法在市場上獲得,或者仍然缺乏信息。

    4天然(植物和其他)提取物

    天然植物提取物,通常被稱為“植物源農藥”,包括具有不同特性和生物活性的多種物質。在東南亞廣泛使用的登記產品包括印楝樹的各種提取物(印楝素:主要的植物活性成分)、天然除蟲菊、人參提取物、皂苷、魚藤酮、辣椒素、大蒜和各種精油提取物。越南擁有 60 種不同的植物源產品,在該類別的登記數量最多。許多未登記的產品在市場上流通,通常由研究機構、小型私人制造商甚至農民自己生產,這一事實進一步強調了植物源農藥的重要性。

    國際公認的“安全”植物清單,包含了那些被歸類為“可降低風險”或擁有很長 “安全使用”歷史的植物,清單中的植物由于風險小故不需要進一步毒理學測試,然而,植物源物質包括魚藤酮等提取物——一種 WHO/EPA 毒性 II 級化合物,和微生物農藥一樣,切記假設所有植物提取物都是安全的。除蟲菊等化合物也會出現殺蟲劑耐藥性(或與合成擬除蟲菊酯的交叉耐藥性),并且可能對蜜蜂有毒。

    與東盟國家的化學農藥相比,農業中的生物解決方案(如生物農藥和病蟲害綜合治理 (IPM))通常被認為對人類健康和環境更安全,然而,它們的有效性和應用取決于各種因素,包括氣候、成本、農民意識和政府支持。以下是一些需要考慮的關鍵點:

    東盟農業生物解決方案的優勢

    環境安全 – 生物解決方案減少進入水源的化學徑流并保護生物多樣性,這在生態敏感的東盟地區至關重要。

    健康益處 – 農民和消費者接觸有毒化學品的機會較低,從而改善了公共衛生狀況。

    可持續性 – 生物投入可增強土壤健康和長期農業生產力。

    耐藥性管理 – 與化學農藥不同,生物防治不太可能導致害蟲耐藥性,使其成為更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市場需求 – 全球和區域對有機和可持續農產品的需求不斷增長,這鼓勵了向生物替代品的轉變。

    實施中的挑戰

    成本和可獲得性 – 與合成農藥相比,一些生物解決方案可能更昂貴或更難獲得。

    行動緩慢 – 生物農藥通常比化學農藥起效慢,需要更好的規劃和監控。

    知識和培訓 – 許多東盟農民仍然缺乏有效應用生物方法的意識和技術。

    氣候和適應性 – 東盟的熱帶氣候會影響某些生物制劑的有效性,需要針對特定地區的研究和開發。

    監管壁壘 – 一些東盟國家擁有復雜的監管審批程序,這減緩了新生物農藥的引入。

    東盟,包括印度尼西亞、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和越南在內的幾個東盟國家正在通過政府激勵措施、研究計劃和與企業的合作積極推廣生物解決方案。生物防治、病蟲害綜合治理 (IPM) 和良好農業規范 (GAP) 等舉措在該地區越來越受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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