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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讀

    中文名稱:《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解讀

    英文名稱:Interpretation to Directory of Health Functions Available to Be Claimed by Health Food - Non-nutrition Supplements (2023 Version) and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發布時間:2023/08/31

    實施時間:2023/08/31

    發布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及

    配套文件解讀

    一、 起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實行目錄管理。2019年發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對保健功能目錄的制定程序、納入標準和后續調整等內容作出了規定。為推動保健功能目錄制定,與原保健食品功能管理制度銜接,規范保健功能聲稱管理,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權威技術機構,圍繞功能聲稱、評價方法等內容開展專項研究。20193月、202011月分別發布《關于征求調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意見的公告》 和《關于征求〈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及其配套文件意見的公告》,在綜合社會反饋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基礎上,制修訂《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保健食品人群試食試驗倫理審查工作指導原則》等保健功能目錄配套文件,進一步建立完善保健功能技術評價支撐體系。在此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1月再次公開征求《關于發布〈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及配套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后,依法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局發布《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以下簡稱《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和解讀。

    二、《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年版)》的定位

    《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年版)》為《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配套的檢驗與評價方法,按照現有保健功能定位系統梳理 1995年以來已批準注冊的保健功能及配套評價方法,尤其是原衛生部發布的《保健食品檢驗與評價技術規范(2003年版)》和原食品藥品監管局2012年修訂發布的《關于印發抗氧化功能評價方法等9個保健功能評價方法的通知》,圍繞功能聲稱、評價方法等內容修訂形成新版檢驗與評價方法,并由強制性方法改為推薦性方法。為落實企業研發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資源科研優勢,對于已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保健功能,任何個人、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在科學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新的功能評價方法,參照功能目錄的納入程序,認可作為功能評價推薦性方法后,可供產品注冊時使用。

    三、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產品過渡

    對保健功能已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產品,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設定5年過渡期,規范注冊和備案產品的保健功能聲稱,已發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對應的功效按《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調整,并制定了《新舊保健功能聲稱對應關系和功能評價銜接要求》(詳見附表)。其中,對于已備案產品,備案人向原備案機構申請變更保健功能名稱;對于已批準注冊產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可單獨提出保健功能名稱變更注冊,也可在辦理其他變更、延續注冊等申請事項時轉換原保健功能聲稱;對于在審產品,審評機構將直接調整保健功能聲稱及說明書相關內容,申請人無需補正。

    四、保健功能未列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產品過渡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5年內,已注冊但保健功能尚未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產品,可根據《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與保健功能目錄管理辦法》申請將相應保健功能納入保健功能目錄;或按照《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申請變更保健功能,放棄未納入《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的保健功能,轉換或增補符合《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要求的保健功能。

    五、注冊證書無有效期和無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過渡

    對于已批準注冊的產品中注冊證書無有效期和無產品技術要求的產品,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產品實際生產的技術要求和監管情況,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提出產品換發注冊證書的意見,由注冊人向審評機構申請轉換或增補《功能目錄 非營養素補充劑(2023年版)》內的保健功能聲稱,審評機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審評換證工作。

    六、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的檢驗依據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受理的注冊保健食品的檢驗申請,可按照《保健食品功能檢驗與評價方法(2023年版)》開展產品功能評價試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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