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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公布《化學武器公約》管制化學品法令修訂草案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越南工業和貿易部建議制定一項法令草案,以取代政府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使用和銷毀化學武器的《禁止發展、生產、儲存、使用和銷毀化學品公約》控制的化學品管理第38/2014/ND-CP號法令。

    據工業和貿易部稱,政府關于化學品管理的第38/2014/ND-CP號法令屬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使用和銷毀化學武器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控制,在實施8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除了取得的成果外,還有一些限制需要進一步糾正,以便今后完善,具體如下:

    進出口化學品是特種化學品,是化工行業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化學品(特別是表3化學品),用于水泥生產、某些化妝品生產、電子元件生產、膠水生產、 冷卻劑等。

    既要發展經濟社會,又嚴格按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進行管理,因此這些化學品易用性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控制的化學品管理法規應做出完善,以符合《化學品法》的規定,并符合《公約》的規定。

    此外,有必要研究和審查關于化學品進出口的規定表,做出更適當的調整,以減少越南與各國在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供信息方面的差異。

    修改、補充化學品生產法規表

    修訂、補充《化學品生產規程》:具體規定,生產設施、經營化學品必須符合生產要求,經營化學品必須符合《化學品法》的規定;《化學品法》規定如制定計劃、預防措施、應對化學品事故等;化學品的分類、標簽和安全證明書;有毒化學品銷售管制單;化學安全培訓;萃取、包裝化學板材;提供和儲存化學信息;運輸化學;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化學品的生產條件,包括生產設施、化學品的經營條件和化學品的具體規模、生產目的、經營條件等保證條件。

    該法規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附件六、七、八部分對個別化學設施的申報要求,規定了化學品的補充特殊條件。進出口化學品符合公約規定目的,不受“公約”的批準和化學目錄批準要求。

    補充了《化工局實際生產條件評估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個人必須維持生產條件,經營化學品,并接受定期考核,36個月進行一次。

    授權機構規定,根據組織和個人提交的申請,重新頒發和收回化學生產許可證。

    關于出口進口化學品:研究報告修訂、補充法規,簡化行政程序,為出口進口化學品提供通暢條件,已簽發出口進口許可證的化學品將不必申報進口化學品,而出口許可證和進口化學品將通過國家信息門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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