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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修訂環境保護和管理(有害物質)條例,2023年8月生效!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新加坡對《環境保護與管理法》(1999)和《環境保護和管理(有害物質)條例》(2023) 修正案做出修訂,于2023年8月21日開始實施(有6個月過渡期)。新規將新增26種化學物質列為環境有害物質(hazardous substances, HS),另外將12種物質劃到《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法》管制。之前這些物質傳統上是由新加坡海關根據《化學武器(禁止)法》(CWPA)和《化學武器(禁止)條例》(CWPR)進行監管,但現在根據《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和《消防安全法》做出進一步監管,確保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

    新加坡海關作為《化學武器公約》的國家主管部門,將繼續監督新加坡對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國際義務。 新加坡海關現行的許可證制度沒有改變。

    主要變化如下

    1)新加坡環境局(NEA)與新加坡海關共同監管47種列入《化學武器公約》之中的35種化學物質。(包括新增的26種和已受NEA監管的9種①阿米頓、②三氯化砷、③光氣、④氯化氰、⑤氰化氫、⑥氯化苦、⑦三氯氧磷、⑧三氯化磷和⑨五氯化磷)。

    2)其余12種列入《化學武器公約》中的物質將劃到《消防安全(石油和易燃材料)法》,受新加坡民防部隊(SCDF)將與新加坡海關的共同監管。

    從事《環境保護和管理(有害物質)條例》下有害物質中任何一種的以下活動或數量/純度超過豁免的公司必須獲得HS執照或許可:
    • 進口、出口、制造、銷售、運輸、儲存和/或使用受管制化學品——需要執照(HS Licence);

    • 購買、儲存和/或使用受管制化學品——需要許可證(HS Permit)。

    《消防安全法(石油和易燃材料)》下進口、儲存、運輸和管道運輸管控物質須獲得石油和易燃材料執照(P&FM License)。

    瑞旭點評

    新加坡沒有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也沒有新化學物質申報要求。新加坡僅對有限的受控化學物質采取名錄管理的方式。

    新加坡最新的管控化學物質名錄均可通過化規通全球化學品名錄查詢(GCIS)獲取或查詢,訪問地址:化規通-G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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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經營活動受到干擾,經營或進口管制物質的公司應考慮從2023年3月1日起申請或修改許可證/執照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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