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新版《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發布以來,國家安監總局又正式發布第55號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將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危險化學品管理在逐步趨緊,廣大企業都需積極備戰。
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若違規經營,將面臨高額罰款、停產停業整頓、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
新辦法嚴格并細化了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也進一步加強了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管理,新舊辦法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新辦法增加豁免情況:企業可以根據豁免條件來判定是否可以免于辦理。
2. 受理部門改變:由省級,市級安監部門改為市級,縣級安監部門。
3. 重點突出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需特別注意。
4. 資料要求增加。
瑞旭提醒:由于新辦法下受理部門改變,因此企業需根據產品類型準確定位受理部門。另外安監總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曾發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暫行管理規定》進行規范,因此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需特別注意進行自身評估,嚴格按照新辦法的要求做好管理,規范文件,方能順利完成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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