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提醒:從2012年12月1日起,企業必須更新物質和混合物的SDS以符合REACH法規的修訂,尤其是所有危險物質的標簽和包裝都必須符合CLP法規。
CLP法規分別對物質和混合物設立了2個截止期限,分別為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在歐盟生產或進口的物質必須同時根據CLP法規和原有的67/548/EEC指令標準進行分類,并體現在SDS和標簽上。同時考慮到已在市面上流通的商品的實際情況,特地為已投放市場的物質設置了一個2年的緩沖期,規定這些商品僅在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更新即可。
因此,2012年12月1日之后,所有在歐盟市面流通的物質必須符合CLP要求,企業出口歐盟的物質如果還是僅僅采用了原有的67/548/EEC指令下的分類,將面臨貨物被海關扣留乃至無法清關的風險。同時,瑞旭技術專家特別提醒廣大企業,SDS也是REACH法規的強制要求,根據法規第31(5)條相關要求,出口到歐盟不同的國家,還必須采用目的國的官方語言編寫,如果不能滿足要求,將面臨主管機關的嚴重處罰及產品退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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