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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信息!特定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非”危險貨物

    2023年11月2日,國家鐵路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份指導意見明確了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規定,要求規范鐵路運輸條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強化鐵路運輸服務保障,同時,提出了推進政策貫徹落實的要求。

    特定,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非危險貨物

    消費型鋰電池貨物范圍:

    消費型鋰電池貨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機、便攜式電腦、數碼相機、電動玩具、移動電源等消費類電子產品的鋰金屬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貨物,屬于第九類危險貨物,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鐵危編號為91042、91043、91045、91046。

    鐵路運輸規定:

    •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和標準,對于鋰含量不大于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8、79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通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 鐵路運輸時,可由承托雙方按照本指導意見及鐵路貨物運輸有關規定辦理;通過中歐班列等國際鐵路聯運時,還應當符合國際聯運有關規定。
    • 屬于《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2所列范圍的消費型鋰電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現破損、回收或者處理的鋰電池等),不應通過鐵路運輸。

    此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專家組(DGP)近期發布的最新報告顯示,在滿足下列要求的前提下,允許使用裝有鋰電池的數據記錄儀和貨物跟蹤設備:

    1. 鋰離子電池(組)的能量額定值不超過20Wh;
    2. 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大于1g;
    3. 鋰金屬電池組的總鋰含量不大于2g;
    4. 數據記錄儀或貨物跟蹤設備的數量不得超過用于跟蹤特定貨物或收集其數據所需的數量;
    5. 數據記錄儀或貨物跟蹤設備必須能夠承受運輸過程中遇到的常見的沖擊和負載;
    6. 設備不能產生危險的熱量;
    7. 設備必須符合電磁輻射的標準,以確保設備運行不會干擾飛機系統。

    注:此豁免不適用于按照包裝指令967或970的規定將數據記錄儀或貨物跟蹤設備作為獨立托運貨物的情況。

    這一規定將會納入2025-2026年版《危險貨物空運安全運輸技術細則》中。

    附錄:

    《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

    特殊規定78、79、72

    78. 應滿足以下全部要求:

    a)經驗證,每個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均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b)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者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其設計本身可防止爆裂。

    c)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有效的防外部短路裝置。

    d)每個由多個電池或電池系列并聯而成的電池組應采用有效的方法進行裝配(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以在必要時防止危險的逆向電流。

    e)同時含有鋰金屬電池和可充電鋰離子電池的鋰電池組,在設計上不能進行外部充電,這類電池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僅可從鋰金屬電池為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充電;

    2)從設計上排除了可充電鋰離子電池過度充電;

    3)電池組按不可充電電池組進行過試驗;

    4)電池組中的每個電池的類型均應符合各自類型相應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f)除裝在設備(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外,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電池或電池組,其制造商和出廠后的銷售商應提供《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第38.3.5段規定的試驗簡介。

    79. 在滿足特殊規定78的要求情況下,電池或電池組如滿足下列要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a)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小于或等于1g。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小于或等于20Wh。

    b)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小于或等于2g。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小于或等于100Wh。鋰離子電池組應在外殼上標明瓦特-小時的額定值。

    c)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設備上之外,應使用內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發生短路,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內包裝應放置在堅固的外包裝內。

    d)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發生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本項要求不適用于在運輸過程中處于工作狀態的裝置,且不會引起有危險的熱生成。當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時,設備應使用堅固的外包裝,包裝的制造應采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包裝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設備對之已有相當的保護。

    e)每個包裝件都應粘貼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22修訂版)第5.2.1.9節規定的鋰電池標記。

    以下情況除外:

    1)包裝件只有安裝在設備上(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

    2)包裝件內只有小于或等于4個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2個電池組,每批貨物的包裝件小于或等于2個。

    f)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m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

    g)每個包裝件總重不應超過30kg,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情況除外。

    h)在貨運單據上注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滿足本條特殊規定時不需再滿足特殊規定1。

    72. 不應運輸下列鋰電池:安全性有缺陷的鋰電池;出現破損、會造成潛在受熱、火災或短路的鋰電池(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鋰電池);廢鋰電池和為回收或處理目的運輸的鋰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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