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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修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簽及SDS管理規定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22年7月2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公布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修正條文第三條

     
    1、第二項第二條中對危害成分應分別加注“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2、刪除重量百分比單位以(w/w)表示的寫法,運作人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重量百分比的表達方式。3、按照CNS 15030所規定的標簽要素規范本制度下的用語,將“警語”二字去除。4、CNS 15030下分類為無危害性的物質,不需要標識出危險性象形圖、警示語、危害警示信息及防范說明等內容。僅需標示出名稱,危害成分,制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5、新增第四項要求—“前三項規定外,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例如關注化學物質一氧化二氮(笑氣),應標示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的警語。
     
    修正條文第四條
     
    結合現狀,為準確傳遞危害性并能清晰可辨,同時參照歐盟CLP法規第31條規定的內容,新增加了對容器包裝尺寸的要求。

    化學品,物質,化學,毒性,條文,標簽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困難者可采取折疊式標簽、懸掛式標簽者外包裝標簽等,標簽尺寸不受以上規定限制。

    正條文第九條

    依據CNS 15030判定分類、標簽要素等。對應著修改了與第三條第四項內容對應的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條

    與修正條文第三條相呼應,修訂了本條下第三款描述。應根據實際運作情形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如同時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則合并標示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以上修正條文第三條和第四條將于2023年8月31日起實施,即緩沖期為期一年。其余修正條文自2022年7月21日起生效。

    瑞旭點評

    臺灣地區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訂后,對標簽的要求做了進一步細致的規定,需要引起企業注意。變化比較大的屬于對標簽尺寸要求,企業需要根據該要求,及時更新制作符合標準的標簽;需要及時查詢產品中的組分是否列入毒性化學物質清單或關注化學物質,如果是,應在標簽上顯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對于無分類的物質,標簽信息可以簡化,省略GHS信息部分。于其他應列明的警語或補充信息,比如關注化學物質法規要求的警語也應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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