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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對全氟辛酸和十溴二苯醚出口實施新要求

    來源 瑞旭集團 作者

    2022年10月14日,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對《出口貿易管制令》進行部分修改,在附表一“化學物質的出口批準”中新增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十溴二苯醚的管制要求。該修正令于2022年10月21日正式執行。

    新增的化學物質包括:

    • 十溴二苯醚,CAS號1163-19-5
    • 全氟辛酸,CAS號335-67-1
    • 全氟辛烷磺酸的鹽類,382 CAS號5-26-1, 335-95-5, 2395-00-8
    • 全氟辛烷磺酸及相關化合物

    PFOA與十溴二苯醚屬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根據《出口貿易管制令》,企業須獲得METI的許可才能出口這些物質,并遵守《鹿特丹公約》的出口限制,如事先知情同意(PIC)條例。

    日本POP的制造、使用、進出口受《化審法》(CSCL)和《出口貿易管制令》限制。

    今年7月,METI擬禁止進口、生產和使用56種PFOA相關化合物,相關法規《化審法施行令》還待發布。

    PFOA及其鹽類和PFOA衍生物在輕紡化工等行業應用極其廣泛,日本新規的實施將對中國紡織服裝、紙制品、皮革制品、塑膠制品乃至電子電器產品等出口造成沖擊,同時生產工藝改進、設備升級、助劑更換、檢驗檢測等成本將大幅增加,工藝相對落后的中小企業受影響較大。

    瑞旭集團提醒:一是相關企業要及時關注日本法律法規的修訂動態,關注自身產品和使用原料是否在禁止進口之列,如有涉及應及時應對,調整產品制造技術路線;二是相關企業應提前關注布局原料供應鏈,確保原材料調整后的供應鏈穩定,避免影響生產出口;三是要加強使用新工藝后的產品質量檢測和認證,確保出口產品合法合規,避免因退運、召回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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