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聯合公告-“關于管制鄰氯苯基環戊酮”,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準,鄰氯苯基環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表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此公告一出,鄰氯苯基環戊酮生產、經營、運輸等各個環節都將面臨嚴格管制。
哪些企業將受到《條例》管制?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要求,生產、經營、運輸、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都會受到《條例》管制。企業可對照《易制毒化學品目錄》以及新增物質公告信息對自身產品進行排查。
產品為易制毒化學品,企業需要做什么?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要求,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不同類別的易制毒化學品面臨的責任不同。因此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在生產、經營、運輸、進出口等環節都需要按照各自要求辦理各類許可證或者進行備案。
以鄰氯苯基環戊酮為例,生產企業須按照《條例》規定向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進口、出口鄰氯苯基環戊酮的企業,須按照《條例》規定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進口、出口許可證,海關驗核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此外對于購買、運輸鄰氯苯基環戊酮的企業,同樣須按照《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購買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購買、運輸活動。
未按《條例》開展工作,將面臨什么樣的處罰?
對于違反《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化學品,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瑞旭提醒:
我國一直以來對易制毒化學品都有嚴格的法規管理,并且違規責任重大。此外為了進一步控制易制毒化學品的非法運用,近期也出臺了購買含麻黃堿類感冒藥需實名制的規范。這些舉措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嚴格管制,由于易制毒化學品清單是不斷更新的,因此企業需積極關注我國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方面的信息,準確了解自身責任。以免在生產,經營、運輸、進出口等環節受到阻滯,造成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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