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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CEPA法案從“非本土物質清單”中移除部分物質

    來源 未知 作者

      加拿大環境部發表政府公報,宣布移除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EPA)下非本土物質清單中的部分物質。

      其中清單第一部分移除11種物質:物質的CAS號如下
      CAS:2210-62-0
      CAS:16830-40-3
      CAS:17863-38-6
      CAS:18189-07-6
      CAS:31756-97-5
      CAS:68390-54-5
      CAS:112592-62-8
      CAS:162201-45-8
      CAS:193635-75-5
      CAS:244769-52-6
      CAS:1152269-15-2

      同時,清單第二部分移除1種物質:Aceto(2-carboxyphenyl)(2-methoxyphenyl)oxotriazaalkene

    加拿大官方政府通報
    法規介紹
    ●《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CEPA)于1988年首次頒布。
    ●1999年9月加拿大議會通過了新的CEPA,并于2000年3月31日正式生效。
    ●根據CEPA 1999,如果一種物質進入或可能以一定數量濃度進入環境存在下列情況,就被該法界定為“有毒物質”:對環境或生物多樣性產生或可能產生即期或長期的影響;對生物賴以生存的環境構成或可能構成危險;構成或可能構成對加拿大人的生命或健康的危險。
    ●一旦被確認為附件一的有毒物質,就需要考慮風險控制方法,即通過制定條例、指南、行為準則,對其實行從研究開發到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最終處置的生命周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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