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聯酋、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爾和也門六國聯合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提交通報,擬在海灣標準化組織(GSO)成員國(不含沙特阿拉伯)框架內實施統一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簽制度。法規征求意見期已于2026年2月15日結束,具體通過日期和生效日期目前待定。現將該制度內容,總結如下。
核心要點
1.適用范圍
適用于GSO成員國(不含沙特阿拉伯)境內供應、使用和/或制造的所有物質和混合物。
2.豁免范圍
- 放射性物質和混合物
- 非分離中間體
- 用于科學研究和開發的物質和混合物
- 醫藥、獸藥、化妝品、洗滌劑、空氣清新劑等消費品
- 可能含有農藥殘留的食品
3. 安全數據表(SDS)要求
- 強制性:所有危險化學品必須提供SDS
- 語言:英語(如有阿拉伯語版本需保持一致)
- 格式:16個固定章節(從"標識"到"其他信息")
- 更新:有重大新信息時立即更新;至少每3年審查一次
- 編制者:必須由有資質的人員編寫
4. 標簽要求
- 語言:阿拉伯語和英語(可雙語同標)
- 核心要素:
- 供應商信息
- 產品標識符(CAS號等)
- 危害象形圖(黑符號、白背景、紅邊框)
- 信號詞("危險"或"警告")
- 危害說明
- 防范說明(最多6條,特殊情況可更多)
5. 危害分類
- 物理危害(17類):爆炸物、易燃氣體、氣溶膠、氧化性氣體、高壓氣體、易燃液體/固體、自反應物質、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液體/固體、有機過氧化物、金屬腐蝕性物質等
- 健康危害(10類):急性毒性、皮膚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呼吸/皮膚致敏、生殖細胞致突變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目標器官毒性(單次/重復接觸)、吸入危害
- 環境危害(2類):對水生環境的危害(急性/慢性)、對臭氧層的危害
6. 分類方法
- 物質:可采用自我分類或協調分類(采用歐盟CLP法規的清單)
- 混合物:必須自我分類,基于整體數據或成分計算
7. 特殊規定
- 小包裝:≤125ml的包裝可簡化標簽,或使用二維碼
- 保密商業信息:可向GCC主管當局申請保護
該法規依據聯合國GHS第10修訂版(2023年)制定,并采用歐盟CLP法規(EC 1272/2008)作為實施參考。瑞旭集團將持續密切關注該法規的后續實施進程,助力企業合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