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國環境保護部發出關于廢止《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生效前已在國內生產使用的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程序的通知 》
通知要求11月18日后,各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受理企業關于名錄增補申報要求的申請材料。對于前期的名錄增補申報材料,環保部要求省級環保廳再12月31日前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環保部。 請相關企業注意。
11月18日,中國環境保護部發出關于廢止《關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生效前已在國內生產使用的化學物質列入〈已在中國境內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物質名單〉程序的通知 》
通知要求11月18日后,各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受理企業關于名錄增補申報要求的申請材料。對于前期的名錄增補申報材料,環保部要求省級環保廳再12月31日前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報材料上報環保部。 請相關企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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