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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國家實施計劃(2023年增補版)(征求意見稿)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國家實施計劃(2023年增補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多氯萘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的決定,按照公約有關要求,我部牽頭組織起草了《〈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3年增補版)(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等材料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18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高鵬、田亞靜

      電話:(010)65645755、65645790

      傳真:(010)65645787

      郵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3年9月4日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劃(2023年增補版)(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要求和新階段履約目標,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實施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以有效防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加強制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健全履約機制,促進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提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水平。

    (二)工作原則

        打牢基礎,健全體系。聚焦新增列的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兼顧公約已管控的23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強化科技支撐,持續開展履約能力建設,建立履約長效機制。

        系統治理,統籌推進。強化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的協調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各部門各地方橫向協同貫通、縱向協同推進的履約工作格局,統籌推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防控。

        嚴守底線,防控風險。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地方屬地責任,加大履約執法力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嚴防違約風險,切實防控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

    (三)主要目標

        按照公約要求,禁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的生產、使用和進出口。通過有效履行公約,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持續提升履約能力,促進綠色發展。

    二、行動舉措

    (一)持續加強機構能力和政策法治建設

    行動1:持續加強國家履約相關機構能力建設

        加強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以下簡稱協調組)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能力,提高協調組各成員單位履約政策制定、數據收集、信息交流以及監督管理能力。適時更新協調組及其專家委員會組成。

        加強協調組履約管理和技術支持能力建設,提高履約談判與國際動態跟蹤、履約政策制定與落實、履約資金規劃與籌集、履約項目開發與實施、履約信息交流與宣傳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強化環境介質和人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能力建設。

    行動2:持續加強地方履約機構能力建設

        提高地方履約意識和履約能力,加強地方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法規及規劃計劃的能力,加強履約活動實施和資金籌集的能力,加強信息收集、分析、報送和管理的能力,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

    行動3:持續加強相關行業履約能力建設

        提高相關行業履約意識和履約能力,加強相關行業機構組織和協調開展履約工作的能力,加強信息收集、分析、報送和管理的能力,提升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替代品/替代技術、處理處置技術的應用推廣能力,開展宣傳引導。

    行動4:加大履約執法力度

        加強生態環境、植保植檢、應急管理、海關監管、市場監管等執法隊伍能力建設,開展執法部門履約培訓。加大對已淘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非法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的執法力度。

    (二)減少或消除源自附件A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生產和使用的排放

    行動5:逐步淘汰十溴二苯醚等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適時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將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明確列為淘汰類。

    行動6:加強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含量限值管控

        研究制定建筑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產品中十溴二苯醚的含量限值及其檢測方法、標準和計量技術。

        修訂現行氯化石蠟產品標準,增加短鏈氯化石蠟的含量限值要求。修訂現行重質液體石蠟產品標準,增加短鏈(碳鏈鏈長小于等于13)正構烷烴的含量檢測要求。

       嚴格落實建筑用絕熱制品中六溴環十二烷限值標準,逐步完善滅火泡沫產品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的含量限值管理。

    行動7:加強十溴二苯醚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進出口管控

        將十溴二苯醚和短鏈氯化石蠟依法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出口。

    (三)減少或消除源自附件C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

    行動8:減少或消除源自無意產生的六氯丁二烯的排放

       督促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六氯丁二烯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的生產企業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推進清潔生產改造。

    行動9:協同減少或消除源自無意產生的多氯萘的排放

       繼續實施二英類污染控制措施,協同減少源自無意產生的多氯萘的環境排放。

    (四)減少或消除源自廢物的排放

    行動10: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環境管理研究

        開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閾值和環境無害化處置技術研究,進一步規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的環境無害化管理。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判定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跟蹤國際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廢物環境管理進展,積極參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中相關議題的談判。

    (五)進一步促進各方信息交流和開展公眾宣傳

    行動11:促進有關各方信息交流

        完善履約數據的收集和整理機制;保持與其他締約方之間信息交流的暢通;定期組織履約交流會;編制和出版相關科學研究成果。

    行動12:開展公眾宣傳和教育

        制定履約宣傳、教育和培訓方案;編輯出版適合不同群體閱讀的讀物;開展履約宣傳教育活動;通過便于公眾知曉和獲取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履約有關的信息。

    (六)開展履約成效評估和國家報告編制

    行動13:開展環境介質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

       逐步增加空氣中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的監測。逐步增加水體中五氯苯酚的監測。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評估區域性差異和動態變化趨勢。

    行動14:開展人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

       按照公約要求,持續開展人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監測。評估中國人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暴露風險與變化趨勢。

    行動15:提交履約成效評估報告

        建立符合履約成效評估報告要求的信息搜集和報送機制,按時向秘書處提交國家履約成效評估報告。

    行動16:完成國家報告

        組織開展履約信息調查,定期匯總有關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十溴二苯醚、短鏈氯化石蠟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庫存、廢棄處置和進出口等數據,編制國家報告;按時向秘書處提交國家報告。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分別對本部門制定或牽頭制定的履約相關政策、標準及其執行情況做出評估,納入國家報告。

    (七)加強研究、開發和監測

    行動17:征求意見稿有機污染物檢測方法

       研究制定六氯丁二烯(空氣)、多氯萘(空氣)、五氯苯酚(空氣)、短鏈氯化石蠟(空氣)、十氯酮(空氣)的監測方法和計量技術;開發空氣、土壤和沉積物中潛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檢測技術。

       開發人體中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潛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檢測技術。

    行動18:開展履約基礎研究

        開展潛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研發,加強潛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篩選、環境與健康風險和溯源研究。

    行動19:加強研發和推廣的政策引導

        研究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的政策機制,鼓勵自主創新、促進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術、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和應用。

    (八)完善資金保障機制

    行動20:開展履約投融資機制和經濟政策研究

        研究有利于減少或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污染的經濟激勵和制約機制,探索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拓寬融資渠道。

    行動21:保障履約資金需求

       明確和更新中國履約優先領域和資金需求,積極爭取全球環境基金和雙多邊贈款資金的支持,完善國家履約長效資金機制。充分利用國內相關資金和國際雙多邊贈款等多種資金來源,支持能力建設、公約受控化學品的淘汰替代研發和示范推廣、履約成效評估監測等各項履約行動的資金需求。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堅持黨對履約工作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國家履約協調機制作用。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成員單位應各盡其責,指導地方對口部門落實各領域履約工作。地方政府相關責任部門根據本實施計劃組織編制落實方案,建立地方履約協調機制,牽頭組織和實施地方履約行動,排查行政區域內履約有關企業,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壓實企業主體責任,防范違約風險。

    (二)加強社會共治

        推進生產、加工使用或者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樹立綠色消費理念,助力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轉型。

    (三)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加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等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分享國內實踐成果。積極參與公約談判和國際化學品環境管理行動,在全球環境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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