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廢棄物框架指令(WFD)規定:自2021年1月5日開始,物品供應商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第(1)款,提供物品中SVHC的存在信息到SCIP數據庫。
焦點問題
對于SCIP通報的時間節點,究竟應該在產品投放市場之前完成,還是說允許在產品投放市場后一段時間內完成即可?一直沒有明確的答案。
官方回復
近日瑞旭集團法規專家就該問題與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進行了確認,并收到了肯定答復,SCIP通報應在投放市場之前完成。鑒于進口即視為投放市場,也就是說,2021年1月5日起國內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在入境之前就必須完成SCIP通報。“The SCIP notification must be done when the product is placed on the EU market, i.e. there is no ‘time period within the notification shall be completed after placing on the market’.”——ECHA
瑞旭集團SCIP通報合規方案
瑞旭集團可提供以下SCIP通報服務項目,助力廣大輸歐企業履行法規義務:
- ECHA賬號代理注冊服務
- SCIP通報卷宗編制與提交服務
- 系統對系統(S2S)軟件模塊開發
詳情咨詢:瑞旭服務